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SPTO")發佈新規則,2011年12月19日生效,在請求繼續
審查(RCEs)之後,允許請求優先審查。該優先審查之請求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
該RCE必須在原本的發明或植物非臨時申請案或依據專利法第371條而進
入內國階段之申請案中。
(2)
該優先審查之請求必須在該RCE的申請後,早於一第一次官方審查意見通
知的郵寄前提出。就發明申請案而言,優先審查之請求必須以電子方式提
出。就植物申請案而言,該請求必需依照專利審查程序手冊(MPEP)第
502.05(II)(B)條以紙本提出。該優先審查之請求可以與一件RCE之申請同
時或隨後提出。
(3)
為該優先審查之請求時,該申請案必需包含或被修改到包含不超過4個獨
立項,總數不超過30個請求項,且無多重依附請求項。在優先審查已經被
同意後,違反上述任何一種之修改將導致優先審查之終結。
(4)
該優先審查之請求必須附帶有優先審查費(目前為$4,800美元)、手續費
($130美元),而且假使未事先已付,公告費($300美元)。
(5)
該美國發明法案限制優先審查請求的數量為每個USPTO會計年度最多
10,000件。此包括為初審之優先審查的請求及在提出一件RCE後之優先審
查的請求。
此優先方案亦被熟知為“第一軌道”(“第二軌道”是標準審查方案,以及“第三 軌道”為延後審查方案)。為原始申請案之該第一軌道優先審查方案開始於2011年2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