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1)

DEEP & FAR

 

 

在RCE之後請求優先審查是允許的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SPTO")發佈新規則,2011年12月19日生效,在請求繼續

審查(RCEs)之後,允許請求優先審查。該優先審查之請求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                    該RCE必須在原本的發明或植物非臨時申請案或依據專利法第371條而進

入內國階段之申請案中。

(2)                    該優先審查之請求必須在該RCE的申請後,早於一第一次官方審查意見通

知的郵寄前提出。就發明申請案而言,優先審查之請求必須以電子方式提

出。就植物申請案而言,該請求必需依照專利審查程序手冊(MPEP)第

502.05(II)(B)條以紙本提出。該優先審查之請求可以與一件RCE之申請同

時或隨後提出。

(3)                    為該優先審查之請求時,該申請案必需包含或被修改到包含不超過4個獨

立項,總數不超過30個請求項,且無多重依附請求項。在優先審查已經被

同意後,違反上述任何一種之修改將導致優先審查之終結。

(4)                    該優先審查之請求必須附帶有優先審查費(目前為$4,800美元)、手續費

($130美元),而且假使未事先已付,公告費($300美元)。

(5)                    該美國發明法案限制優先審查請求的數量為每個USPTO會計年度最多

10,000件。此包括為初審之優先審查的請求及在提出一件RCE後之優先審

查的請求。

此優先方案亦被熟知為“第一軌道”(“第二軌道”是標準審查方案,以及“第三
軌道”為延後審查方案)。為原始申請案之該第一軌道優先審查方案開始於2011年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