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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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入口供應者 對於網路有害資訊擴散的責任(續) |
薛家鳳 資深專利工程師 • 淡江大學機械系 •
紐約州立大學機械工程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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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口供應者通常會持有上傳該資訊的單位的身份識別,以利供應者收取服務費,而內容提供者沒有關於以匿名方式上傳有害資訊的身份資訊。因此,因有害資訊上傳到網際網路的受害人想要入口供應商揭露上傳該訊息者的身份。然而,入口供應商通常不願意釋出有關其客 戶的身份識別資訊。此外,供應商責任法要求通訊服務供應商在揭露該身分識別資訊之前,先確定上傳該資訊的該單位的位置。自然地,上傳該資訊的該單位會反對。 在日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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