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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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終止權 – 併購考量(六) (Copyright Termination) by Carrie Casselman |
龐立仁 專利工程師 · 康乃爾大學化工所碩士 · 中原大學化工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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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移轉及終止通知之檢視(續) (Review of Transfers and Termination Notices) 然而,任何特定缺陷的衝擊,可能需要考量該受限終止作品之本質與數量。分析關 於「超人」角色的終止通知書,法院對於「超人第二集」評述,少數作品之遺漏並不會 使該通知書無效。然而,由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涉及「泰山」作成之一較早判決則評 述,聲稱終止作品合計三十五件中,遺漏其中五件作品之終止通知,意指後繼受讓人使 用及利用「泰山」角色之權利仍維持完好。此二者認定之差異,可部分歸因於涉及超人 案例中極大量主題作品,當與泰山作品更形完整相比較時,控方僅從546頁長之作品清 單中遺漏了報紙兩週連載。 與關於被遺漏作品的事實特定分析有所不同,與通知書窗期符合似並不受限於無害 過失分析且已嚴格施行,即使僅僅落於五年窗期外幾天的作品,將排除於終止所及之 外。因此買家可能要求對照著作權資產組合中作品明細的終止通知書以及相關著作權日 期進行審查,以便判定該通知書時程之任何缺失是否可能作成相關某些作品終止無效的 判決。 審視該終止通知書的其他理由,為判定許可的陳述是否存有一絲不明確,雖此可能 不致使通知書無效時,對於該通知書能夠及於該資產組合深入程度之賣方解釋,就可能 需與賣方更勤勉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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