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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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x清理Dyson (二) by Walker
Morris |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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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son的律師指陳在一審的法官犯了一個概念上的錯誤,即太過重視一些特徵的技術重要性及其影響Dyson設計自由的程度。重點是特徵的技術重要性不當大幅轉移設計自由;Dyson的模型是一個從曾有之任何物件的主要偏離;其具新穎型,因此對應地應被授與一較大程度的保護。 該法院核駁了Dyson的爭點,且裁決Dyson所依賴於驗證產品相似性的特徵是太過一般了-例如,陳述兩個設計皆具有「透明的艙室,透過那兒可看見「旋風護罩」,而事實上這些透明的容器及護罩其實是非常不同的,並無說服力。該法院判決:「你不能將一設計的特徵轉化為一般的文字,而後對待這些文字如同專利的請求項」。據此,該法院判決:該等設計是不同的,因它們對「被告知使用者」產生了整體的不同印象。 該上訴法院亦使用該案件作為一個機會來討論專家證據的使用。法官羅賓.傑可波陳述在專家證據是有幫助的有限數量的判決中,專家在要說明的特定問題上應當被給予清楚的指導。傑克森.LJ同意這個裁決,且亦提及民事訴訟規則第35篇很快地將被修訂,要求一方在申請專家證據的許可時,須指明應由專家說明之議題。此外,傑克森.LJ提及未來將鼓勵但不強制法院給予專家證據的許可來明確說明藉由專家說明之議題。 評論 此一長久等待的判決提供了受歡迎的對「被告知使用者」的解釋的澄清。該法院再一次的強調,評估整體的印象是一個由法院裁量之主觀事情。而在本裁決七天前,歐盟司法法院在百事可樂公司v Grupo Promer Mon Graphic (案件C-281/10P) 上重申了此邏輯。 亦需注意的是:原則的強化,即一上訴法院不能僅因單純基於不同意一個下級法院對於一諸如「被告知使用者」的見解的評估,而推翻其判決;而是必須在原則上有一可辨認的錯誤。這就是為甚麼在英國少於10%的初審判決被上訴,而該等公司在此一錯誤不是即可辨識而提出一上訴時,應該小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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