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1)

DEEP & FAR

 

 

修訂歐洲專利公約細則(EPC)第71

和介紹新 EPC細則第71a

劉偉德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歐洲專利局(EPO)已重新修訂EPC細則第71條,並推出了EPC新細則第71A條,而自201241起生效。

 

EPC細則第713)條實際版本中,依據EPC細則第713)條,以下的程序維持保持不變。

 

依據EPC細則第713)條的法規,一旦審查部門決定可以核淮一件專利,基於該部門擬授予專利權的文本,需藉由發出通訊以通知申請人。該文本可包括由該部門依其職權作出的修正和更改。

 

依據EPC細則第713)條的法規之下的通訊, 申請人須支付用於授證和公開以及提出將請求項翻譯為程序語言以外的EPO的兩種官方語言所需的費用。

 

為了回應依據EPC細則第713)條的法規下的通訊,申請人可同意用於授證的文本或提出修正。

 

如果申請人對於為了回應依據EPC細則第713)條的法規下的通訊未作任何修正,該申請案將基於舊版本的EPC細則第71條而進行授證。這點在新法規EPC細則 71條和71a條未改變。

 

依據舊版本EPC細則第71條,如果提出修正而且該些修正被審查部門所接受的話,該申請案將進行授證。如果審查部門不認為修正後的申請案具可專利性的話(例如因為請求項已經被修改),將發出一個新的官方通知。

 

依據EPC 細則7171a的新規定,適用以下的程序。

 

如果申請人回應依據EPC細則第713)條的法規下的通訊而做出修正,而審查部門認為該些修正可以被接受的話,該申請案將不進行授證,卻是依據EPC細則第713)條的法規而發出一個新的通訊。如審查部門認為該些修正不能接受的話,將發出一個新的,有如同依據舊版本EPC細則第71條一般,發出一個新的官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