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1)

DEEP & FAR

 

 

  徵用專利:
以國家徵用權取得智慧財產(三)
作者:Matthew S. Bethards

錢理華 專利工程師

· 東海大學物理系學士

· 美國多麗都大學碩士(物理學)

(University of Toledo)

· 美國多麗都大學博士(物理學)

(University of Toledo)

 

 

III. 何種無形財產可被徵用?

有幾種類型的無形財產適於受制國家徵用權力。就如Oakland Raiders的案例所示,企業,包含經銷權與運動隊伍,可受制於此權力。美國最高法院認為無實體的財產並無特殊性使其免於為政府徵用。值得注意的是,使用國家徵用權取得企業的次數不像威脅將使用此權力以阻止企業搬遷或關廠一樣頻繁。事實上,Oakland Raiders的案例是唯一直接確認使用國家徵用權以阻止企業搬遷的案例。

政府徵用企業權力的一個主要限制是企業的位置。這一點為Baltimore市長與Indianapolis Colts間的訴訟中對於Baltimore Colts搬遷至Indianapolis的爭執所闡明。當Colts橄欖球加盟隊表明計劃從Baltimore搬到Indianapolis時,Maryland州參議院通過緊急法案授權Baltimore徵用此加盟隊。Colts趁夜倉促將他們所有實體財產從Maryland搬到Indiana。在國家徵用權訴訟程序開始以後,法院裁決Baltimore不能以國家徵用權取得Colts,因為他們在徵用申請提出時,已經“消失”了。法院推論他們已“消失”的理由是他們的主要營業地點已移到州外。因此,徵用企業的正當性似乎取決於企業的位置與政府的司法管轄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