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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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知識產權法和停止網上盜版法:爭議因頒立法以打擊網上盜版活動而爆發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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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PIPA包括一項規定,使總檢察長法院送達命令給提供域名服務(DNS)的公司。 DNS之服務是將域名轉換到相應的互聯網協議(IP)地址,使Internet上的電腦,找到彼此並溝通的服務。一旦送達,該公司將被要求過濾與該侵權網站相關的IP位址,因此侵權網站之存取將會被停止。PIPA也有類似的規定,要求互聯網搜索引擎(如谷歌和雅虎網站)從他們的搜索結果中刪除侵權網站。 停止網上盜版法案 停止網上盜版法案在眾議院於2011年10月引入而類似於PIPA,並包括與上述PIPA規定相類似的若干規定。SOPA和PIPA在許多方面是相似的。也有一些細微的差別。例如,侵權網站的定義,對於哪些訴訟可被提起,在兩個法案上不同,在PIPA的訴訟可針對“除從事致使或協助侵權外,沒有顯著的作用”之ㄧ個網站而提起,而在SOPA的可針對“在該網站主要是設計或經營為侵權目的的活動”之一個網站。 PIPA和SOPA法案的爭論 PIPA和SOPA法案已經從內容產業成員的機構得到了廣泛的支持,例如美國電影協會(MPAA),美國錄製產業協會(RIAA)。此外,許多其他組織,如美國商務部和美國勞工聯合會和產業組織的國會(AFL-CIO)已發言支持PIPA/SOPA,其基礎為,該法案將有效地阻止盜版,因此將有利於美國經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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