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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案(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 簡稱AIA)已於2011年9月16日簽署通過,AIA讓美國的專利法在幾十年來有最重大的改變,並設定不同讓這些改變生效的日期。
這些改變中最深刻的是轉變成「先發明人申請」制度,其取代了美國的先發明實務,這個改變只對在2013年3月16日申請或之後申請的申請案有效。然而,其他主要的改變在2012年9月16日即生效,包括在新命名的「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前要求雙方複審及其他申請後審理流程的可能性。以下將主要敘述關於宣誓書及讓渡書的新要求及其他以2012年9月16日為有效日期的雜項規定,亦會簡短的敘述新的審理程序。
新宣誓書相關規定的可適用日期
新的規定是關於:(1) 發明人的宣誓或宣誓書,及(2) 受讓人提出申請作為申請人的能力,在專利法第111條或第363條下,而適用於2012年9月16日或之後提出專利申請案。新宣誓書的規定不適用於根據於2012年9月16日前申請的國際申請案,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的申請案。關於國際申請案,新的規定只適用於那些於2012年9月16日或之後申請(即具有國際申請日)的國際申請案。
任何於2012年9月16日或之後提出的新延續或分割申請案(包括提出PCT申請案的旁支延續案來替代國家階段申請案)將被要求使用新的表格。對於這些延續案或分割案,舊表格的影本不得於母案提出。若一個申請案於2012年9月16日前提出,而沒有呈送宣誓書,且提供宣誓書的要件在2012年9月16日後到期,則必須使用舊表格,因新的要求只適用於申請案本身在2012年9月16日之後提出者。
特別注意舊表格的措辭不包括一些新表格中所要求的措辭,因此於2012年9月16日之後提出的申請案使用舊宣誓書表格將不被USPTO所接受。新表格可藉由要求而得到,且可諮詢諸多網站,例如(www.maierandmaier.com)上。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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