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1)

DEEP & FAR

 

 

難以言喻:
育種業者在專利法的豁免權(之三)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德國及法國的育種業者

在植物育種的專利權的降臨開啟了在專利法對育種業者的豁免權的公共利益。德國、法國及瑞士的專利法有有限度的育種業者的豁免權,在於他們允許受專利權保護的生物材料至少是被用於育種目的的。因此,德國、法國及瑞士育種業者可以繼續他們的工作,但他們須要專利所有權人的允許,以受專利權保護的角度來銷售新品種。這等同於在1991年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UPOV)協定下所允許的許可性育種業者的豁免權。如果所產生的品種並未包含受專利權保護的特徵,那麼它就可以被商品化,而不需專利權人的同意。此方法在公共領域維持了遺傳背景,同時遵守了專利權人的至少某些合法權利。

 

太容易地被授予專利

某些團體(例如荷蘭植物育種業者聯盟Plantum-NL及荷蘭遺傳資源公共組織中心(CGN))在植物育種中專利制度的利益上是吹毛求疵的。他們爭論著專利藉由允許策略性的使用及獨佔行為而有不想要的效應、他們與高額的法律扶助相關聯、他們增加了具有不同法律能力的各方之間的大幅不平等、以及他們經由可專利性標準的漫不經心的應用而太容易被授予專利。通常,他們的意見是專利阻礙育種活動、在創新上有負面衝擊、且導致在農業部門中不想要的權力集中。因此,他們建議修正專利法以及實施擴大的育種業者的豁免權。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