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1)

DEEP & FAR

 

 

 
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二十二)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另一個例子,且較臭名昭著的電子發現案件的其中之一,是Morgan Stanley案,其中法庭解除法律顧問之資格,且基於未能正確地保留電子郵件和在揭露所述問題到法庭的四個月中的延遲而作成賠償總數$14億美元的責任不履行判決。

還有更驚人的情節,法院非常樂於裁定「不利推論」或駁回制裁,而有效地敲響了違犯方的喪鐘。的確,在Micron Technology公司對上Rambus公司的案例中,因為Rambus公司銷毀應該被保留的文件,法院宣告Rambus公司的12項專利為不可實施的(基本上等效於駁回)。參考Micron Technology Inc. v. Rambus Inc., 255 F.R.D. 135, 150-51 (D. Del. 2009);也參見Arista Records LLC v. Usenet.com Inc., 608 F. Supp. 2d 409 (S.D.N.Y. 2009)(法院根據被告沒有正當與準確地反映被告服務的毀棄前使用,從而裁定制裁,所述制裁防止被告經由原告所提示的Usenet.com服務而挑戰侵權的任何統計證據);參考Kvitka v. Puffin Co., No:06-CV-0858, 2009 WL 385582 (M.D. Pa. Feb. 13, 2009)(駁回原告的請求,且裁定在被告的交叉請求上的不利推論)。

有效、明白且時常地與客戶公司及它們的員工通信,就公司訴訟延遲下它們的義務以及未能符合如此延遲的後果而提醒它們,在避免成為制裁命令的錯誤端中是關鍵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