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1)

DEEP & FAR

 

 

 

在社交網站虛擬資源定址器中

使用商標之反思 (六)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不同於Interactive Prods. Corp.案中系爭難使用的後網域網址路徑,而法院推論消費者在搜尋原告的LAP TRAVELER產品時,可能不會被鍵入到瀏覽器中,消費者藉由社群網站而自事業尋找資訊,尤其是打折、促銷或新產品及服務之資訊,可能會鍵入一個企業的Facebook或Twitter虛擬網址而直接進入瀏覽器。事實上,現在很多企業在他們的傳統電視、電台以及印刷廣告中都包含有他們的Twitter以及Facebook網頁的網址。此外,使用一種虛擬網址有助於確保一個企業的Facebook網頁或Twitter帳戶會發生接近像Google搜尋引擎的首要結果,首要結果通常是商業贊助之鏈接。

 

    因此,不同於Interactive Prods. Corp.案網址之後網域路徑,在社群網站的虛擬網址可能有作為來源指標之功能,而且也許有高比例的消費者可能會認為位於http://www.facebook.com/mcdonalds之網頁以及在Twitter上發布的網址http:// www.twitter.com/mcdonalds是經過麥當勞連鎖餐廳之授權。

 

VIII. 結論

    就像更廣泛的網際網路一樣,像Facebook以及Twitter這樣的社群網站網頁提供了廣闊以及多元化社會之多種功能。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他們就像自己擁有迷你網際網際一樣。正如消費者越來越熟悉網際網路並且期望SLD作為傳統網域名稱來源之指標,在許多社群網絡平台中,消費者可能現在已經開始認識到網址後網域路徑作為來源指標。

 

    假若涉及社群網站網頁,其中許多來源通過各種虛擬網址可能聯盟於一個網域名稱,法院應該避免依賴由第六巡迴域法院概括歸納的後網域名稱網址路徑不適合做為來源指標。相反地,法院應採取不同的方法而試圖與消費者在社群網站網頁脈絡中看法一致。新媒體的使用一直改變消費者認知的傳統觀念,而且在社群網站網頁的新用途也應該不會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