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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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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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應該保護時尚設計? 擬議之設計盜版防治法規(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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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威廷 專利一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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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DPPA的擁護者藉著指向有活力與生產力的歐洲設計同盟而反對批評者的災難說法。歐洲法律之下所賦予有力經註冊與未註冊保護尚未扼殺歐洲時尚區塊。相反地,歐洲設計師持續以匹配於其美國同行的步調而貢獻受啟發的創新。即使他們不尋求對其設計的註冊,歐洲設計師也會獲得在未註冊設計方案下所賦予三年保護的利益。 此外,少有證據顯示在歐洲的瑣碎訴訟因為設計保護而已然猖獗。因此,例如像是H&M與Zara的歐洲“快速時尚”公司實際上從未被控告,但美國的拷貝者Forever 21甚至在美國最小保護的制度下,已遭受許多的訴訟。可能是因為有這麼多進行中的拷貝,以致設計師被迫尋求例如商業外觀、商標侵權、或商標淡化主張的非著作權法律追索,所以美國的“野蠻西部”方法實際上促進訴訟。 最後,擁護者爭論:若沒有針對時尚設計的保護,則美國法律違背國際條約義務。例如,DPPA的通過會幫助讓美國法律看齊於稱為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TRIPS)協定之烏拉圭回合協定部分。TRIPS要求像是美國的成員“規定獨立創作之新的或原始的工業保護設計”。將著作權保護延伸到原始時尚設計將讓美國能夠符合這樣的要求。 V. 結論 時尚設計師本身在美國智慧財產法律下是不可保護的,但在歐洲情況則是相反。在美國時尚設計師協會的催促下,國會又再一次考慮會將美國著作權法延伸到時尚設計師之DPPA法案的通過。反對者害怕DPPA會促進瑣碎的訴訟,但擁護者覺得為了認知並保護時尚創作性,以及讓美國看齊於歐洲實務與國際IP條約義務,通過是需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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