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1) |
DEEP & FAR |
|
請求項前言:其是否限制該請求項範圍?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
|
這些年,我們的法院持續努力以釐清前言何時應該被解讀為限制。” 巡迴法官Dyk,持異議者。聯邦上訴巡迴法院 請求項前言是介紹所請一般標的類型的敘述。你可能認為,在草擬請求項時,前言是最簡單撰寫的部分。不幸地,並不是像上述的情況。在最近的American
Medical Systems, Inc v. Biolitec, Inc. 先例中,於馬克曼聽證後,系爭請求項的前言中存在極受爭議的術語。 系爭中專利,US專利號6,986,764,是有關治療會妨礙尿液離開膀胱並通過尿道的通路的前列腺良性疣,代表性的方法請求項(請求項第13項)文句如下: 一種用於組織的光選擇性汽化方法,包括:將一雷射輻射遞送到該組織上的一治療區域,該雷射輻射具有一波長且在該治療區域具有的一照射度足以引起比具有由該雷射輻射引起的一剩餘凝固組織的體積實質上較大體積的一組織的汽化,其中,所遞送的雷射輻射在該治療區域中具有的一平均照射度在至少0.05 mm2的一光點大小中為大於10千瓦/cm2。 同樣地,代表性裝置請求項的前言描述:“一種用於組織光選擇性汽化的裝置”。 ~待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