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9)

DEEP & FAR

 

 

 

關於“馬德里議定書”在美國執行的情況作者: Terril Lewis

 

 

陳郁晴 程序三組副主任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    英文為議定書之官方語言:施行細則認定英文和法文為議定書之官方語言。

•  擴展之一年審查期間之規定:議定書保留擴展保護在一年期限內會被拒絕註冊。然而,其又允許會員國聲明該時間限制可延長至十八個月。考慮到異議程序所導致之駁回,會員國亦可聲明此期限能額外延長七個月。該條款應允許美國專利商標局在適當的時候審查擴展保護,及對國內申請案適時的審查沒有偏見。

•  不參加規費表:議定書保留了協定中關於規費分享的程序。然而,議定書允許會員國聲明其放棄附加費和補充費部份之津貼,而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擴展保護之“個別規費”之能力。[1]該規費不能超過國家向國內申請案所收取之費用。[2]

 

 



[1] 見第8條第(7)項第(a)款(“各締約方可以聲明,對於…每項國際註冊以及此類國際註冊的延展,要收取聲明中所指數額的規費(以下稱“個別規費”)以代替來自附加費和補充費收入之分享。

[2] 見同上出處(規定在扣除國際程序的開支之後,其數額不得超過該締約方局有權向在此局進行十年註冊的申請人或進行十年續展註冊的註冊人收取費用的同等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