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1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9)

DEEP & FAR

 

 

商標與人權:

油與水?或巧克力與花生醬?

Megan M. Carpenter著

 

蕭旭廷 法務專員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聯合國自身是國際合作上空前的成果,此成果的核心即是在合併合作及衝突的意識型態中起草了主要的人權文件。世界人權宣言最初的草稿是由聯合國人權部部長約翰•韓福瑞所彙編,其並不包含對於創作者就精神及/或物質的利益上之保護,但包含了「參與社群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以及分享科學的利益之權利」,此版本最終成為了第27條第1項。關於此條款有些許的爭議,有一些討論認為應規定「科學發展必須服務於發展和民主的利益,以及國際和平與合作事由」,這是緣於蘇聯對關於美國分享原子彈機密的擔憂。此附加的措辭在文件的最終版本中被否決了,某種程度上是因為要精確地定義「民主」是普遍有困難的(不意外)。一些代表團成員對於包含「自由地」一詞也很熱情,其相信聲明每個人都有參與文化的權利卻沒有進一步強調完整的自由,是不足以「保護…來自近代史上太過頻繁的有害壓迫」。最終的條款,是合作及妥協的產物,「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對照於第27條第1項相對平順地被通過,第27條第2項內容的進程則充滿了爭議。對創作者精神利益的保護並未在第一次草稿中出現,而是在起草委員會進一步地討論後由瑞內•卡辛所編撰之後來的草稿中被加入。卡辛版草稿最先規範了「所有藝術、文學、科學的作者及發明者應該在除了僅是酬報其勞動之外,保有一種對於其作品及/或發現的精神權利不應消失,即便之後這樣的作品或發現應該成為人類的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