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9) |
DEEP & FAR |
|
|
你的想法之一個評決? 為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意圖 在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中毫無地位? Thomas L. Casagrande |
吳晉晞 法務專員 •
中正大學法律所 |
|
|
|
||
|
然而Lanham Act提供關於其他議題之推論和假設,但其並未規範意圖會引起混淆可能之預設,或者規範意圖證據有任何特別證據的份量。[1] 無論法院可能認為關於意圖如何變成混淆誤認計算之要素,或者假設或推論技術上的法律效果,有經驗的實務工作者清楚的察覺到意圖依然是最重要的混淆要素之一,假如並非唯一的最重要。[2] |
||
[1] 請參見例如15 U.S.C.第1052條第f項(實質上專屬連續使用達五年可能構成商標變成具有顯著性之推定證據);15 U.S.C.第1115條第a項(規範註冊在主註冊網網域名稱(Principal Register)具有有效性、所有權、排除他人使用之推定證據); 15 U.S.C.第1117第a項(規範假如侵權者明知地提供錯誤資訊予網域名稱的登錄者,為決定救濟就故意之可反駁推定);15 U.S.C.第1127條(不連續使用達三年為放棄的推定證據)
[2] 請參見例如Pattishall之著作(其觀察到商標識別案例結果之最佳判斷基準並非古典或推定的的問題,即是否混淆誤認可能性是可說明的,而是是否法院可被說服真實濫用意圖的呈現)(其亦提法院重要具說服力的考量並非法定混淆誤認可能性的檢驗已經達確信,而是關於被告可疑的商業道德達到確信的程度)。一個居於領先地位的評註者生動地指出,就算承認依Lanham Act不正當的意圖可能不需要去證明關於侵權之可歸責,但這的確有幫助!就算這些明顯有趣的特性與作者經驗和觀察一致,一個評註者實際從事就各種混淆要素可能性於聯邦法院商標侵權案件中之影響的實證研究,他確定不但有強烈的關聯性存於不正當意圖和被告侵權之間,而且更重要是,比起其他要素,不正當意圖之發現更傾向促使法院於其他要素進行分析以達到侵權之結論,此種現象,文章作者稱為蜂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