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9)

DEEP & FAR

 

 

 
美國商標法
(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
實施後第五十六年
作者:David J. Kera、Theodore H. Davis, Jr.

 

柯維佳 程序一組副主任

.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第二部分  多方當事人的案件

B. 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

7. 程序事項

d.抗辯中聲請判決和允許修正申請之基礎

只有當動議方確立沒有任何重大事實問題仍有待解決,且足以作為一個法律問題時,抗辯中聲請判決才會被核准。一個懸而未決的重大事實問題,可能會來自在雙方各自的抗辯就一個特定的點之衝突或來自被告在其訴狀中,就新事項及積極防禦之抗辯。如果證明所提出事實問題會擊敗原告之主張,則於被告答辯提出該問題時,原告不得就其抗辯獲得判決。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認為重大事實問題席由當事人抗辯之間明確衝突,以及被告在其答辯中的抗辯防禦之抗辯所引起。抗辯中聲請判決的動議被拒絕。

提交一個潛在決定性的聲請並不會自動暫停本案。訴訟直到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發出暫停命令前不會暫停。然而,各方均推定為知道潛在決定性的聲請將導致中止命令,還有潛在決定性的聲請之提交會使各方有充分的理由停止或推遲無關於聲請理由的活動。在這種情況下,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認為訴訟暫停追溯至就該等判決提交異議人聲請之判決之日,而異議人被授予一個送達就申請人發現為答辯的機會。

申請人恢復第1(b)條為基礎的申請被解釋為增加第1(b)條為基礎之公開後請求。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做法根據商標法條約實施法案的改變,允許公開後修正以增加或替換基礎,而於必要時和申請案再公布時,隨後重新審查。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先前的關於該等修訂決定,不再是良好的法律。申請案基礎公開後修訂,現在被允許根據商標法第2.35條(當在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之前,沒有雙方程序待進行中和第2.133(A)條(當在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之前,有雙方程序繫屬中)。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推遲對申請人為申請案增加一個額外基礎聲請的進一步審議,直到最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