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9)

DEEP & FAR

 

 

在印度申請PCT進入國家階段的
注意事項(­二)

 

蘇之勤 專利工程師

· 交通大學材料系

· 政治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

 

 

1) b. 必須澄清的是如果申請人遞交上述申請類型的Form 2時,有填寫Form 2中欄1、2以及3以外的欄位,印度專利局將會認定該內容是來自國際局。

  c. 所有其他可適用文件依然需要提交。

註:

i. 對於上述相關的申請類型,任何案件的Form 1的欄7及8不需填寫。

ii. 必須澄清的是印度專利局不允許申請人在實際進入印度國家階段前,修改說明書或是相關文件。這些方針與上述實施規定一致。

2) 申請人提出的文件應該與國際局在印度PCT國家階段申請日當日所記錄的最新可用資訊一致。該資訊必須已被國際局根據PCT及其細則所通知/公開。任何國際局未決的請求應該無足輕重,且不該被反應於文件中。如果任何該請求在文件中被反應,則以國際局通知/公開的該資訊為準。

3) 遞交印度PCT國家階段申請時要在Form 2中遞交完整說明書及摘要的要求,在有些申請案已被免除,如上述(1)所解釋。然而,若是沒有遞交國際申請或是該國際申請未以英語公開,則發明人應該遞交該申請的英文翻譯,並由申請人或是被申請人授權的人正式確認該內容正確且完整。

4) 申請人必須遵守依據1970年公佈的專利法及2003年公佈的專利細則的所有其他要求。

5) 這些指令將於2012年7月6號生效。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