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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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著作權對產品設計的保護(續) |
薛家鳳 資深專利工程師 • 淡江大學機械系 •
紐約州立大學機械工程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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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佛壇上的雕塑(神戶地方法院,S54.7.9) 法院裁定,家裡的佛壇上的雕刻設計,可受著作權保護,儘管這些雕塑是採用一次成型法大量生產。法院表示,(i)用工業的方法大量生產的產品設計應作為註冊外觀設計而受到保護;(ii)然而,如果設計的藝術水準和精緻美術作品一樣高,該設計可受著作權保護,(iii)該雕塑的家庭祭壇可以理解為藝術本身,所看到的藝術性是在精緻美術品一般的高水準。 路燈(大阪地方法院,H 法院裁定該路燈的設計不能受著作權的保護。法院指出,(i)本設計的產品應受設計法所規定的註冊外觀設計的保護;(ii)但是,如果該設計有一個特質,即除了它的效用特性外,可以完全理解為一項精緻藝術,則該設計可受著作權保護(iii)然而,這街燈只是簡單地用作照明,故其本身不能被理解為精緻藝術品。 傳統的家屋(大阪地方法院,H 法院裁定傳統家屋的設計不能受著作權保護。法院指出,(i)傳統的家庭通常設計不僅考慮到實用性和功能元素,同時也考慮美學元素;(ii)因此,除非在設計上已經超越了一般的審美元素,換句話說,除非該設計被視為“建築藝術”,傳統房屋的設計不能受著作權保護;(iii)傳統的房屋不能被視為“建築藝術”,即使該設計思路贏得了設計大獎。 結論 根據“著作權法”保護產品的設計,其產品須有某種程度的美學特質,而其美術的技藝水準和精緻美術作品一樣高。有鑑於此限制,僅依靠著作權來保護工業展品的設計並不是個好主意。最好是也同時考慮註冊外觀設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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