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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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終止權 – 併購考量(四) (Copyright Termination) by Carrie Casselman |
龐立仁 專利工程師 · 康乃爾大學化工所碩士 · 中原大學化工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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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終止權與著作權資產組合之勤勉 (Termination Rights and Copyright Portfolio Diligence) 終止權行使之時間點與流程常置於心,買方即能步向著作權資產組合經深思熟慮取 得之勤勉階段。勤勉階段應:(i)判別資產是否包括受限終止之作品;(ii)檢視相關作品之 任何轉讓;以及(iii)允許詢問及檢視任何已收訖之終止通知書。 A. 作品受限終止之判別 (Identification of Works Subject to Termination) 為判別潛在適於終止之作品,賣方應被要求準備資產組合中一份作品之資訊表。理 想狀況為,該時間表應包括著作權註冊日期或每一作品之第一次發行日期、可茲證明著 作權作品所有權鏈(或是一份述明對於該合約日期及當事人之摘要,以及權利授權之記 載)之授權或讓與合約影本、以及於著作權資產組合中任何作品而被認為“受僱作品”之判 別(以及任何合約之影本,可茲證明此狀態者亦應被提供)。 利用有關著作權註冊日期及/或授權日期(依所適用)之資訊,以計算何時通知書及終 止窗期開始與結束,買方可將作品分組成為四類。第一類為不適於終止之作品,或因時 間已過,或無可終止授權會影響到系爭訟作品屬之(此類稱為“不適格作品”),落於此類 範圍之作品包括受僱作品、受限於1978年後由非作者之當事人所授權作品、或是終止 或通知窗期已結束而未曾送達終止通知書之作品。第二類係由某一天將適用終止、但尚 未達通知窗期之受限授權作品所組成(此類稱為“適格作品”)。要注意的是,依照1976法 案第203條有關終止時間表所規定,此期間範圍對於某些此類作品會達到35年之遙。 第三類為已達終止或通知窗期、但尚未收到通知書之作品(此類稱為“窗期作品”)。第四 類為已收訖終止通知書之作品(此類稱為“已終止授權”)。 以上述方式進行分類後,買方將可了解,著作權資產組合之數量及實質會受終止權 潛在影響。風險評估一部份取決於各種分類作品之分佈。不適格作品表示對買方有較小 風險。在相反的一端,終止授權係為已知風險,買方能轉為評估資產組合在終止有效期 後所受之衝擊。窗期作品對買方有最立即的短期風險,但如下討論,如果已在談判移轉, 如與終止權利所有人簽署一新合約,則該風險會減輕。為了估價目的,對於評估的最困 難風險,是適格作品類。對於買方,可能難以確認作者或法定繼受人是否意欲趁機利用 終止權,況且,為了如下所詳述理由,移轉本身將不提供滅失該權利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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