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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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續上回) |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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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投予一藥物如AZA或6-MP時,人體必然會經歷一轉變。藥物不會經過、竟未接觸身體而不改變身體。事實上,轉變會發生,即在代謝合成投予的藥物後,顯現於身體的效果為投予這些藥物的全部目的:投予該藥物以提供被認為是該藥物的活性代謝物6-TG來對一受試者治療疾病。見’623專利第1欄,第49-51行。改變投予的藥物為其代謝物依賴自然過程的事實並未將該投予步驟從可專利性範圍中取消。如Prometheus指出,物理物質的每一轉變可充分以文字描述為根據自然過程與自然法則所發生。轉變是藉由自然法則所產生的。然而,這裡的轉變是物理投予藥物至一受試者以轉變——即治療——該受試者的結果,其本身並非一自然過程。「實際上不證自明的是,物理標的或物質的化學或物理轉變為專利適格的標的主體。」Bilski, 然而,並非所有聲稱的申請專利範圍均包含投予步驟。在’623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第46與53項省略了投予步驟,並未縮減該聲稱方法的可專利性,因為在每一個所聲稱的申請專利範圍中,對於所聲稱的方法,我們認為該決定步驟是有轉變性的且是核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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