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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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法的修訂(二) by Suzuye
& Suzuy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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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減少及免除年費等(法條109) (i)有權減少及免除年費之人的範圍將會擴大。 (ii)減少及免除年費之期間的範圍將會擴大到第一至第十年的期間。 3.非專屬授權等 (i)一旦建立,一個非專屬授權,即使未登錄或不符合其他要件,將可有效對抗接收專利權或者專屬授權之人,或是獲得一專利權專屬授權的人(法條99)。 (ii)一個臨時的非專屬授權與一個非專屬授權將同樣有效。 (iii)存在於修訂專利法施行時之一個非專屬授權等,將有效對抗第三人,例如,在施行之後接收該專利權之人(補充規定法條2(3)及(11))。 4.對抗被盜用的申請案的補救措施(法條74) (i)當專利被授予被盜用發明的申請時,一個具有權利獲得該專利之真正的人將被准予要求自該篡權者轉移該專利(或在聯合申請個案時,分享該專利的轉讓),而不管該具有權利之真正的人他自己是否已提出一申請。 (ii)該要求的後果是,一旦該專利被轉移到該具有權利的真正的人,該專利將被視為從一開始就屬於該具有權利之真正的人。 (iii)至於在主張補償的權利時,可以採取相似的補救措施。 5.迅速的解決關於智慧財產權的爭端 (1)在提呈一訴訟以對抗一專利無效的判決後禁止請求一更正訴訟(法條126,134-2,164-2等) 在一對抗一專利無效的判決的訴訟提呈後,請求一更正審判將被禁止。相反的,該審判專門小組將被要求在進行專利無效審判程序時,通知相關各方關於專利有效性的判斷(即訴訟決定的預先通知),以使專利權所有人可以基於該通知而做出更正。 (2)限制一再審判的主張(法條104-4) 某人是侵權訴訟之一方等時,在該訴訟達到一最後判決時,將不被准許藉由主張一專利無效的審判決定已被做出而請求一再審判。 (3)一審判決定是最終審定的範圍(法條126,134-2,167-2等) 該專利或專利權涵蓋兩個或更多請求項時,在一無效審判或一更正審判中,針對每一請求項,一更正請求可被提呈。 無效審判的決定,更正審判的決定,或更正的允許,可以為每一請求項做出最終審定。 (4)專利無效審判的最終決定的有效性(法條167) 專利無效審判的最終決定將不會拘束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