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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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及商標局根據Leahy-Smith 美國發明法案提出了新的程序規則 Jeremy A. Cubert和Nicholas H.
Jackson 撰稿 (續) |
劉偉德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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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時程及禁反言 根據上述提出的規則,除非某人被禁止挑戰請求項或某方已先前提出了民事訴訟挑戰該專利的有效性,除專利權人之外任何人可在某一專利發布之後的九個月內對該專利請求領證後複審。 iii. 聲請要求 爲了合乎前述提出的規則,聲請人必須陳述該挑戰所根據的法定基礎為何?被挑戰的請求項如何被解釋?被解釋的請求項如何不具可專利性?以及如果不具可專利性是基於先前技術的話,不具可專利性的理由是在先前技術何處可被找到? iv 過程和證據性標準 專利權人可自行斟酌在啟動程序的請求後的兩個月內提出初步回應。該回應被限於解釋為何領證後複審不應該被啟動。此時不允許新的證明證據和修正,但專利權人可拋棄請求項。 如果決定是無法反駁該聲請,已說明至少一個請求項像是不具可專利性時,PTAB或將啟動領證後複審。 如果該聲請產生了新的或未決的法律問題而會影響其它專利案或申請案時,不具可專利性的釋明亦可被確立。在PTAB發起領證後複審之後,專利權人可在兩個月之內論述由PTAB啟動不具可專利性的任何理由,並在PTAB同意之下,可聲請一次修正。修正的聲請不可擴大請求項的範圍。 雙方複審 背景 雙方複審代替了雙方再審查和允許第三方基於先前技術而參與上述程序。雙方複審類似領證後複審,而主要的差異在於每個複審何時可被提出,以及可被主張不具可專利性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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