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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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議之補充審查程序 (完)由:John Bednarz |
王聖婷
專利工程師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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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的美國專利改革法案中已提出一個新的立法提議來改善沒有事實根據的不公平行 為指控,且其可幫助消除在申准期間的失誤或疏失,藉此避免一些專利在訴訟期間被認定 為不可實施。根據這個提議,在訴訟之前,一個專利擁有者可要求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 進行「補充審查程序」,「補充審查程序」允許專利擁有者要求專利局「考慮、重新考慮 或改正被認為與該專利相關的資料」。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有3個月的時間來評估是否存有 一個實質性的可專利性上新問題。若美國專利商標局認為確實存有一個實質性的可專利性 上新問題,美國專利商標局將命為單方再審查。值得注意的是,此類再審查將不會被限制 於「專利及印刷刊物」,而是將亦包含銷售、使用與如審查中專利申請之審定書、發明人 關係的錯誤資訊和不正當的小實體狀態主張等議題。 補充審查程序被認為將鼓勵專利擁有者在即使是在提出一個侵權訴訟前,完成補充審查。 補充審查程序只是2010年的美國專利改革法案中所提出的其中一個改革。於2010年的美 國專利改革法案在國會通過後,距補充審查程序正式實施仍有一年的時間,且補充審查程 序將適用於在這個日期前、當日或之後發佈的專利。 雖然有許多與補充審查程序相關的潛在利益,如避免不公平行為的不正當指控及保護無辜 的專利擁有者被認為具有不可實施性,但現在仍有一些懸而未決的問題。2010年的美國 專利改革法案並未詳細指明美國專利商標局應從專利擁有者要求多少資料來依它的要求 進行補充審查程序。此外,許多人亦懷疑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能力是否足夠以負擔處理補充 審查程序與美國專利商標局的一般審查職務以及日益增加的積壓的案件。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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