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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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再審查程序2012年9月15失效 |
陳怡岑
專利工程師 •
中原大學化學系 •
淡江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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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1美國發明法,雙方再審查(「再審查」)將會在 新「複審」及舊「再審查」程序均係基於公開專利或刊物;該等程序之請求須第三方請求者釋明在至少一項請求項獲勝之一合理可能性(RLP)。 然而,這兩種程序間有著顯著的花費與程序之差異。 Ø
目前雙方再審查之PTO費用大約為$8800;雙方複審的起價約為$27200且是依待考量請求項之數目來計算的。 Ø
雙方複審之進行成本遠超過雙方再審查是可以被預期的。 Ø
雙方再審查是在一組三位具有經驗之審查委員下所執行;雙方複審是由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之行政法官所執行(此時,吾人並不知道主持會議委員之經驗及技術敏銳之等級)。 Ø
雙方再審查並不允許任何發現;雙方複審允許有限的發現。 Ø
目前雙方再審查期間約為25個月;不含上訴之雙方複審被期望持續一年。 Ø
一和解可終止一雙方複審,但不能終止雙方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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