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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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使用商標及/或意圖使用商標的 申請案審查 |
尹懷哲
資深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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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期) 下面表示可接受與不可接受的特殊例子: [案例4]不可接受的案例 由於兩個以上關於零售服務的編碼被指定,此案例將被發佈因缺乏意圖使用商標的核駁預告。
[案例5]可接受的案例 由於只有一個關於零售服務的編碼被指定,此案例將不會被發佈因缺乏意圖使用商標的核駁預告。
3.需要的資料或文件來克服因缺乏意圖使用而發佈的核駁預告 收到因缺乏意圖使用商標的核駁預告後,申請人必須表示商標「確實使用且將使用在有關從屬於其事業的商品及/或服務」。特別是申請人需要在申請表格上表示在至少一個編碼基礎上,正在經營或計畫開始有關於被指定的商品及/或服務的事業。根據JPO發佈的商標審查基準的41.100.03,為此目的可接受的證據如下。 3-1.可接受的證據來證明「經營事業」 (1)關於所有商品及/或服務 下面是應被接受為申請人正經營有關於被指定的商品及/或服務的事業的證據。 (i)印刷品(新聞、雜誌、目錄、傳單等)。 (ii)商店外部與內部的照片。 (iii)事業文件(訂單、交貨聲明、發票、收據等)。 (iv)公共組織(政府、地方政府、駐日的外國使館、商工會)所發佈的證明書。 (v)其他同業、交易顧客、消費者等所發佈的證明書。 (vi)網路上的文章。 (vii)開始銷售關於零售服務的商品數量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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