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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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申請實務的改變 |
謝韻聲
專利工程師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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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美國專利申請實務於 宣誓書─除了根據35 U.S.C. § 371所提出的國家階段申請案(‘371申請案),而請求於2012年9月16日前所申請國際申請案優先權之外, ─於2012年9月16日前提出請求國際申請案優先權的‘371申請案的宣誓書必須使用舊的宣誓書用語。 ─美國專利商標局在其網頁上有新宣誓書的範本。然而,美國專利商標局不會提供宣誓書結合委任書及宣誓書結合讓渡書的表格。 ─美國專利商標局在其網頁上並未有新的國外語言的宣誓書表格。 ─雖然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讓渡書的範本有一個簽名的區塊,但每位發明人不需要分開簽署宣誓書。 申請案資料表(Application Data Sheets)─根據35 U.S.C. § 119、120、121或365,請求優先權或受益於一個前案時,需要提交申請案資料表。 第三方提交現有技術─若先前技術之提出為以下較早者:(a)寄送核准通知的日期,或(b)以下之較後者(i)申請案公開日期之後的6個月,或(ii)第一次核駁日,第三方可提交先前技術給專利局審議。 申請後流程─單方復審(Ex Parte Reexamination)、補充審查(Supplemental Examination)、雙方審查(Inter-Partes Review)及過渡的商業方法專利授權後重審(Transitional Business Method Patent Post Grant Review)。 單方復審─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單方復審費用為$17,750,包含$4,320的拒絕請求費用。若請求被拒絕,會歸還$13,430。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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