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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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言喻:育種業者在專利法的豁免權(之一) |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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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政府自己已表態在荷蘭專利法概括育種業者的豁免權。政治上的反對勢力及遊說團體正提倡最大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UPOV)1978版)的育種業者的豁免權。目前,荷蘭政府正研究按照《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歐洲專利法(EPC)》及《歐盟生物技術指令(EU Biotech Directive)》之有限度的育種業者豁免權的合法性(自由的發展但非商品化)。 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規範 創新的植物育種被認為是在面對可耕種農業用地的減少及來年的季節性乾旱時,對於餵飽膨脹的全球人口是必要的。研發高生產植物品種可能耗費十年,及數百萬歐元。植物育種業者為了彌補研發費用,而尋求保護他們的智慧財產權。因TRIPs協定的決議,WTO會員以專利或是以「依生效的特別制度(an effective sui generis system)」或是兩者來提供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在美國、澳大利亞以及在歐洲國家(例如荷蘭),植物可同時受到專利權及植物品種權(PVRs)保護。在中國、巴西、印度,植物僅可受到PVR保護。 在UPOV下的選擇 總數七十個國家已採納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UPOV)的PVR制度。大部分的國家(包括荷蘭)依循大會的最新版本(1991),然而少數繼續依循1978年的協定。UPOV協定的兩個版本皆提供稱之為育種業者的豁免權,其在1978年協定下是具強制性的,但在1991年協定下是選擇性的。1991年協定允許會員國根據育種業者的豁免權所研發的新品種來禁止商業行為。此豁免權的選擇性限縮並不是在荷蘭的《種子及植物材料法(2005年)》所實施,而且也不是在荷蘭生效之2100/94/EC規範下的歐盟植物品種權(CPVR)制度的一部份。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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