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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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二十)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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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不實現訴訟掌控,存在遺失資訊的什麼(若有)風險。如果遺失相關資訊的所述風險是高的,法律顧問應該用其它因素平衡那潛在風險。例如,即使在過去中相似的威脅還沒有導致訴訟,如果不立即實現掌控,高度相關的資料將很可能被銷毀。在這情形中,你可能會想要犯錯於謹慎一面,而實現所述掌控。取決於情況,你也可能被要求調查各項主張。 在證明公司的決策做出過程的合理性中,這些種類的考慮將走長遠的路。 一旦公司認識到觸發事件已經發生,立即實現訴訟延遲是強制性的。挑戰是知道保留什麼材料,即使是小到中型的公司亦無法從觸發事件的瞬間直到未來的某個不確定時間為止可實行地保留全部電子儲存資訊(ESI)。這是你和你的機構內法律顧問的算命賣卜技能開始賣弄的時候。關於所述訴訟或訴訟的威脅,基於法律顧問可以具有的有限資訊,法律顧問必須做出「至於什麼資料可能是合理可發現」的決定。這決定能夠是複雜的工作。然而,重要的是注意到保留義務僅僅有關於相關的資訊,雖然廣泛地定義於聯邦民事訴訟程序法令下,所述資訊不是無限制的。 重要的中止訴訟申請---公司的保留義務不是只由訴訟延遲所解除。你也必須確保:你的客戶公司採取多個積極步驟來保留用於辯論的生命週期的潛在相關資料。這些步驟必須包含通信於以及傳送周期性訴訟延遲提醒函到資訊科技職員,且在最小限度,如指明“關鍵扮演者”和具有潛在相關資料的保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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