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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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禦性商標制度的實際使用? |
白大尹 專利師 •逢甲大學土木工程系 •台灣大學農工碩士 •水利技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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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該商標是馳名的,第三人對不同於商標所指定商品/服務的商品/服務之標章使用可能造成混淆、淡化或者污名化,並且將損害該註冊商標既有的商譽。“防禦性商標制度”能夠救濟由商標註冊所提供保護中這個弱點。 2. 註冊要求 商標法第64條說明了防禦性商標的註冊要求,這些要求可以略述如下: (1) 註冊商標[A]在由該商標所有人所提供並在註冊中指定的指定商品/服務方面是馳名的。 (2) 如果第三人係使用在不同於以及不近似於在商標[A]註冊中指定的商品/服務的商品/服務[B]方面的商標[A],將有消費者會混淆商品/服務[B]出處的風險。 (3) 由商標[A]所有人提出的防禦性商標申請,是指向商標[A]並指定商品/服務[B]。 3. 防禦性商標保護 以下表格比較由商標註冊以及防禦性商標註冊所提供的保護範圍
如表格所示,防禦性商標註冊的保護範圍比商標註冊者狹窄,因此,僅以防禦性商標制度保護馳名商標似乎不實際,因為在地球上能夠對馳名商標造成混淆的商品/服務的數量可能,在許多案例中,太多了。也就是說,為了僅使用防禦性商標制度來獲得對馳名商標的安全保護,商標所有人必須指定所有商品/服務,如此至少有侵權的某種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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