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9)

DEEP & FAR

 

 

 

在社交網站虛擬資源定址器中

使用商標之反思 (四)

 

 

蘇怡瑾 資深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Facebook和Twitter之內部政策為禁止在虛擬網址使用會使消費者混淆之未經授權之企業商標,而且他們都有報告這種違規行為之程序及形式。然而,社群網站並不一定是在最好的情況下做出如混淆可能性等複雜商標問題之決定。在某些情況下,他們可能會拒絕作出任何決定。如果商標持有人基於在虛擬網址上使用商標而主張侵權,是無法從社群網站獲得救濟的,而要如何才能從法院獲得賠償?從過去在網域名稱以及網址使用商標之先例來看,答案是不清楚的。

 

V. 網域名稱與虛擬網址有何不同

    在深入研究這個問題前,重新探討網域名稱之基礎是適當的。網域名稱分為不同的層次。頂級網域名稱(TLD),如“.com”、“.gov”、“.org”及“.biz”是在網域名稱末端。緊接在TLD左側的是第二級網域(SLD)。因此,在網域名稱facebook.com中,“.com”是TLD,而“facebook”是SLD。因為消費者通常認為網站控管或授權之商業名稱即是在SLD中之名稱,商標侵權或網域名稱搶註,可能會因另一方未經授權而以非本身所擁有的商標在SLD中使用的方式,而造成網站消費者混淆來源時被發現。因此,被引導而連接到位於http://www.coca-cola.com網站之消費者可能會期盼該網站係由可口可樂飲料公司來控制或與之有關。

    然而在Facebook或Twitter的虛擬網址上使用之企業商標並不是在網域名稱中使用商標,因為使用者的商標沒有出現在SLD中。相反地,在虛擬網址中,商標出現在以網頁地址的後網域路徑(例如,http://facebook.com/coca-cola、http://twitter.com/mcdonalds)為人所知中TLD之右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