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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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等論如何能解救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17) Nathaniel Durrance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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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確定性要求均等原則之一致適用 為解決此困境,法院須改革進行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之程序。法規須要被發展而具衡平傾向,以因應當申請專利範圍涵蓋範圍雖依法有效然超出其所應包含者。此類評價本身乃相關因素自由裁量及權衡之行使。法官而非陪審團習慣於做此類衡平決定,故應由法官擔任最終仲裁者。此外,因衡平法係自由裁量的,在方法及最終判定之意見上總會有差異。此已如所述,在目前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案例中RDOE原則不一致適用所反應。解決此一問題之唯一方法係制定理性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方法,以勾勒相關考慮因素,而使雙方論述得公開被審閱及分析。一但一套易於理解規則被揭露,均等論一致性、統一及可預見性之適用將指日可待。 VI.
公開地處理RDOE衡平緊張局勢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新範例 討論了前所述關切,本文提出一申請專利範圍解釋存在二明顯階段之新檢驗標準;一階段發生於認定字面侵權前,及另一階段發生於有需要後。此標準使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案例法置於一合乎邏輯及易於理解之方法而解決衡平法之關切。依二階段法解決申請專利範圍解釋將導致確實必然性及可預測性。因而,將更好界定專用權及鼓勵進一步發展。 在此提出之均等論檢驗標準係一混合法律及事實問題。在初階段,乃陪審團所決定事實問題之數因素。基於該等事實認定,法院將最終地決定法律上均等論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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