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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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原始碼軟體: 給予專利權或不給予專利權 – Martin F. Noonan |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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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亦可與產品開發社群一起工作,以確保產品係以不僅能達成想要的商業模型、亦能遵守開放原始碼授權的方式來開發。選擇開放原始碼授權是關鍵的,但確保產品係以遵守開放原始碼授權的方式來開發也是關鍵的。不遵守開放原始碼授權可能會有非計劃中的結果,其可能會摧毀公司的商業模型。通常,開放原始碼軟體之優點及缺點取決於如何在產品中使用開放原始碼軟體。律師可就開放原始碼之適當使用向產品開發社群提出建議,以加強優點及避免缺點。 最後,律師可協助執行者開發可補足公司的開放原始碼商業目的之專利申請計劃。這樣的專利申請計劃應與被開發用於保護建立在商業軟體上的商業目的之申請計劃具有相同型式。律師及公司執行者應:(1)開發用於該申請計劃之專利預算;(2)辨識將導致「阻礙專利」之核心技術;(3)辨識可能會導致未來的產品改良的補充技術;(4)辨識競爭者可能會使用以迴避公司的產品的技術。在專利預算之限制中,然後律師可與公司執行者及產品開發社群雙方一起工作,而以阻礙專利、補充專利、及迴避專利之正確組合來申請、尋求獲准、及取得專利。 IV. 結論 專利及開放原始碼軟體並非不相容的。取決於開放原始碼授權及公司所選擇的商業模型,專利仍然可為保護公司的軟體智慧財產的有效工具。因此,公司決定要釋放軟體作為開放原始碼,並未回答此問題:「要取得專利權或不要取得專利權?」。反而,需要進一步的分析來決定專利是否能補足開放原始碼授權以保護公司的商業模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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