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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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條文釋意 |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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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條款11:“除去”命令之救濟 根據商標法無法獲得銷毀命令,並不意味著這救濟措施將無法獲得。根據俄羅斯刑法,這種救濟措施在極嚴重侵犯的實例下,是可以獲得的,例如,故意仿冒生產。俄羅斯商標法的起草者拒絕在商標法中包括一個“完整的”銷毀命令之原因或許是因為這種救濟措施對於被告過於苛刻。然而,根據商標法,“完整的”銷毀命令救濟措施之不可獲得,似乎對商標所有人不公平,因為它是規範在Survey第11條的情況下。立法者們可能已經取得了原告和被告利益之間的平衡,而藉給予更多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以確定是否銷毀侵權貨物是適當的。 XI. 結論 如上文所述,在商標案件中Survey總結了法院的做法。多數法院的建議是合乎邏輯的,因為它們如不是來自現有商標法的原型,就是解釋和澄清現行法律。 這些邏輯條款最清晰的例子是條款6和條款10。一些條款為加強現行法律和填補空白而值得讚許(例如,條款6和7)。另一方面,若干條款(例如,條款2,8和11)可能會引起若干爭議。雖然這不是宣稱法院見解與俄羅斯商標法的相應條款相衝突,或在一些爭議問題上,法院的裁決不被相關政策之考量所支持,然而,作者認為。他們認為法院在條款2,8和11所提供的解決方案並不是唯一可用的替代方案。也許替代解決方案,將對商標法之目標提供更好的服務。 但是,從總體上看,Survey是一個高品質司法分析很好的例子。從長遠來看,Survey肯定有助於在俄羅斯建立現代化全面性的商標法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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