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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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馬德里議定書”在美國執行的情況作者: Terril Lewis |
陳郁晴 程序三組副主任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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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擊中央化註冊之轉換:議定書保留了中央攻擊的條款,但藉由規定“轉換”而實質上的減輕了它的力道。此條款規定,起源於攻擊中央化的國際註冊之外國註冊案,可能會被轉換成要在國際註冊撤銷三個月內於外國提出之申請案。[1]此種申請案“應被視為他們已於國際註冊日提出”及“若國際註冊案享有優先權”,則新申請案亦如是。簡言之,申請人將必須忍受在那些過去曾有註冊案之國家提出申請案之不方便,包括申請費和等待另一審查之延宕。但這些申請案將不會喪失其早於中央攻擊之優先權日,且照例應發證。[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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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依第6條第(4)項所規定國際註冊案應原屬局之要求被撤銷…國際註冊案之所有權人於國際註冊案有效領域內之任一締約國之主管局提出了另一個相同商標之註冊申請案,則該申請案應如同其已依第3條第(4)款於國際註冊日提出申請般被對待…且,若該國際註冊案享有優先權,其亦應享有同樣的優先權,但以
(i)此種申請案於國際註冊被撤銷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ii)關於相關締約方之國際註冊案包含之商品與服務事實上涵蓋申請案所指定之商品與服務,及
(iii)此種申請案遵守準據法之所有規定,包括規費,為限。
[2] 人們或許可適當地衡量是否“轉換”對中央攻擊的問題為一明智的決定。具體而言,似乎藉由被外國商標局“重新審查”而使一現-已廢止案擁有保護延伸,為一無意義之行為,因轉換之申請案與延伸保護有同樣優先權日。因此,想必是沒有機會被他人干擾商標使用或註冊會妨礙再次註冊。因此,人們好奇是否對中央攻擊更好的解決方法是簡單地從議定書中刪除此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