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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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 不會因商業買賣受到破壞 BY Neal R. Platt. |
藍含青 法務專員 •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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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許多分店之龐大事業之銷售情況時,無論是擁有全部經營權或加盟式經營,確保賣方在結束營業後合理期間內,其品管程序仍維持運作,通常都是簡單的。此情況下,賣方通常已保留品管標準之印刷綱要,並已聘雇一批人員檢視各個分店,而確保各地品質均符合既定標準。只要於結束營業後,主要幹部仍留在公司一段時間,以確保持續賣方標準及營業方式,則當可輕易避免概括讓與的發生。[1] 然而,相較之下,大多數情況有如Pam’s的案例,賣方為年邁餐廳業者,且僅在小地區擁有幾家餐廳。在這種情況下,只有一人心中熟悉品管標準,並且由同一人實行品管檢查是非常常見的。若前述人員在營業結束後,立即離開公司,而未編篡任何記載餐廳最珍貴特色及賣方品管標準的文書資料,並授予買方,則此種情形可能發生概括讓與之問題。 C.避免遭遇浩劫可選擇之兩條路線? 在Clark & Freeman Corp.v. The Heartland Cpmpany案中,法官Martin注意到商標讓與似乎可透過兩種替代路線而規避概括讓與的認定。[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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