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8)

DEEP & FAR

 

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

不會因商業買賣受到破壞

BY Neal R. Platt.

 

藍含青 法務專員

•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在有許多分店之龐大事業之銷售情況時,無論是擁有全部經營權或加盟式經營,確保賣方在結束營業後合理期間內,其品管程序仍維持運作,通常都是簡單的。此情況下,賣方通常已保留品管標準之印刷綱要,並已聘雇一批人員檢視各個分店,而確保各地品質均符合既定標準。只要於結束營業後,主要幹部仍留在公司一段時間,以確保持續賣方標準及營業方式,則當可輕易避免概括讓與的發生。[1]

 

然而,相較之下,大多數情況有如Pam’s的案例,賣方為年邁餐廳業者,且僅在小地區擁有幾家餐廳。在這種情況下,只有一人心中熟悉品管標準,並且由同一人實行品管檢查是非常常見的。若前述人員在營業結束後,立即離開公司,而未編篡任何記載餐廳最珍貴特色及賣方品管標準的文書資料,並授予買方,則此種情形可能發生概括讓與之問題。

 

C.避免遭遇浩劫可選擇之兩條路線?

 

在Clark & Freeman Corp.v. The Heartland Cpmpany案中,法官Martin注意到商標讓與似乎可透過兩種替代路線而規避概括讓與的認定。[2]

 

 

 

 

 



[1] 要求賣方留下檢視品管之員工看似可以安全地將本案歸類於有效讓與類別中,因此舉很容易被定義為 “對過去的真實持續”及 “經營持續性”。請另參照infranote 27及其附文。

[2] 這句格言亦在之後的判決書中被引用。請參照Pan Am. World Airways,Inc. v. Flight 001, Inc., 2007 U.S. Dist. LEXIS 51012, at *25(美國南加州高等法院2007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