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8)

DEEP & FAR

 

 

美國法關於在網路空間
無形使用他人商標之發展

 

 李可榕 法務專員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接續)

 

因此,在下述議題討論商標的無形使用是否構成了Lanham法案中的「使用」之限制考量下,似乎已相當妥善確立「以競爭對手商標為吸引注意在網頁買賣競爭產品時之網站標籤(metatag)使用」,或甚至是「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之其產品」將被認為是商標侵權。

 

 

B. 使用他人的商標作為「關鍵字」而生廣告效果

Playboy Enters., Inc. v. Netscape Communications Corp.一案中,上訴審的裁判是首次考量到將競爭對手的商標作為「關鍵字」所聯結的網站廣告條幅使用是否是侵權的。在該案中,被告是搜尋引擎操作者而非廣告宣傳者。法院駁回對搜尋引擎操作者的簡易判決,而認為原告提出一項關於侵權事實的爭議,俾法院得於一審判決後認定侵權。被告(搜尋引擎操作者)在搜尋引擎結果的網頁上端顯示所謂的「網站廣告條幅」。

以成人為導向的休閒育樂廣告刊登者必須購買一張超過四百字詞的「關鍵字」清單,包含原告的商標「playboy」和「playmate」。因此,當搜尋引擎使用者輸入其一標記作為搜尋字眼時,以成人為導向的產品或服務之網站廣告條幅即可能顯示,而非顯示關於Playboy之相關資訊。這些廣告令人困惑地有時標示著它們是否用於Playboy的產品,有時又完全無標示。這些廣告也包含「按這裡」點擊鈕,會令使用者離開原先搜尋結果的頁面至其中一廣告者的網頁。一旦連結到那裡,很清楚地,並非是Playboy的網頁;然而,法院認定消費者已轉移目標,且可能從轉移後的網頁購買以成人為導向的產品或服務。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