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 12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8)

DEEP & FAR

 

 

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

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著

 

李孟穎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英國東英格蘭大學法研所

    國際商法組

.英國倫敦大學皇后瑪莉學院

    法研所國際仲裁暨調解組

 

 

 

二、第六法院對搖滾名人堂案的意見

 

1991年,搖滾名人堂基金會(以下稱基金會)委託著名的建築師在俄亥俄州的伊利湖畔設計搖滾名人堂的設施。搖滾名人堂啟用於1995年,其無疑的具有與眾不同的獨特設計,正面巨大矩形傾斜的金屬與玻璃外觀,及背面驚人的互通結合白色建築造型。建造搖滾名人堂的目的在於保留與解釋流行音樂歷史、藝術以及流行音樂文化。基金會募集資金以支持搖滾名人堂的方法包括販賣及授權印製搖滾名人堂之海報、明信片與雪花球。

1996年,Charles Gentile開始販賣以映照彩色夕陽之搖滾名人堂夕陽為照片的海報。並在照片下方的黑色邊界上名以“Rock N’ Roll Hall Fame”,並在下方以較小拉長字體標誌“克里夫蘭”。Gentile的名字則以小字體被簽署在建築物照片之下,設計、印製與完稿公司之名稱則被以很細小的字體印製於照片右方。

基金會主張Gentile販賣海報之行為已經違背了商標法、不公平競爭、與稀釋規範,並請求初步禁制令。雖然此訴訟的某一要件涉及Gentile的標題,其與基金會的聯邦註冊商標“The Rock and Roll Hall of Fame”相似;最具爭議點主要在於海報上對建築物的描繪。地方法院發出初步禁制令,並裁決該海報具有侵害基金會所擁有對於建築物與標語之商標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