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 12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8)

DEEP & FAR

 

 

商標與人權:

油與水?或巧克力與花生醬?

Megan M. Carpenter著

 

蕭旭廷 法務專員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1.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以及真實地,整體聯合國的國際人權制度,乃是誕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環境和文化之殘跡,他們極度地反映了當時的政治氣候[1],同盟國決心建立一個維護和平的組織,以國際合作協力來防止未來蔓延的傷害和暴力。在1945年時,美國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英國首相溫斯頓•邱吉爾以及俄羅斯總理約瑟夫•史達林在雅爾達舉行會議,並且同意成立一個廣泛的國際組織來保持和平及安全,於是聯合國被建立以及聯合國憲章被起草和簽署。

    隨著聯合國的建立,世界人權宣言成為第一個奠基於人類擁有固有的基本權利之宗旨的國際性文件[2],宣言雖然沒有合法的約束力,然而卻是我們當代人權制度的基礎和編撰許多國際性條約之標準。它包含了30個條款,具體、詳細地指明了特定的個人權利,最開始的兩個條款建立了所有人都有平等權和基本尊嚴之基本原則,而其他權利則包含公民與政治的權利,以及經濟、社會、文化等權利。

 

 

 

  



[1] 那些遭受希特勒第三帝國和第二次世界大戰創傷的人尋求從過去已知的錯誤中學習,建立能享有權利之持續和平;作為在或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所發生事件的回應,從同盟國到全世界,進而相信新世界秩序的建立應基於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保護上;如果不是代表團道德上對於大屠殺強烈反感,世界人權宣言便不會被寫下。

[2] 這之前的國際協議普遍是基於實證主義,也就是國際性權利或義務需經過國內立法承認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