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8)

DEEP & FAR

 

你的想法之一個評決?

為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意圖

在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中毫無地位?

Thomas L. Casagrande

 

吳晉晞 法務專員

•    中正大學法律學所

 

 

其他法院認為意圖創造了顧客可能混淆誤認之推論。[1]但其他法院認為可歸責意圖之發現允許法院去假設混淆誤認是可能的。[2]且就算其他法院視為,以某種方式,比其他許多要件還有力之證據,有些法院以為此僅僅是要被考慮之一個要素。[3]

    什麼是一個訴訟當事人去造就這些不同的公式?此差異點於他門之中是非常真實的。例如,除非反證被引進,一個假設自動地引起或遺留;其因此有舉證負擔轉移的效果。推論之抽取,換句話說是被許可的︰只要推論是合理的,一個事實可能或者不可能推論自其他事實。[4]

 

 

 

 

 

 

 

 

 



[1] 許多巡迴法院(第5、第6、第8,和第10)使用此公式,並且有趣的是,第9巡迴法院已經使用在一些案子之上,儘管其他案子使用推定公式。請見例如Am. Rice, Inc. v. Producer Rise Mill, Inc.,(被告使用他們商標的意圖是個關鍵要素,因為假如該商標被採用之事實帶有自原告商譽取得利益之意圖,可能滿足證實有混淆近似性之推論);Homeowners Grp., v. Home Mktg. Specialists, Inc.(假如當事人選擇商標帶有混淆誤認之意圖,此一事實可能滿足證實混淆近似性之一個推論);First Brands Corp. v. Fred Meyer, Inc.(被告之意圖對於採用他的商標是個關鍵要素,因為假如商標被採用之事實帶有自原告商譽獲得利益之意圖,此單獨事實可能滿足證實存有混淆近似性之推論);Beer Nuts, Inc. v. Clover Club Foods Co.(侵權者一方意圖使其商品仿襲他人產品而引起混淆誤認之推論);亦請見Restatement(一個混淆誤認的可能性可能根據行為人帶有混淆誤認或詐欺的意圖使用相像於他人商標之商標之證據來推論)

[2] 再一次,第9巡迴法院於其他巡迴法院之中也使用此一公式。請見例如Playboy Enters., Inc. v. Netscape Commc’ns Corp.(被告意圖去混淆誤認構成可能混淆誤認可供證明之證據︰法院推定被告意圖是被成功實行)

[3] 請見例如Rodeo Collection, Ltd. v. West Seventh(不正當意圖之證據,當其呈現時,有某種混淆誤認的可能性之意涵)

[4] 請見例如First Dakota Nat’l Bank v. St. Paul Fire & Marine Ins.(一個強制的假設指示陪審團,假如當事人一方證明了特定有根據的事實,其必須推論假定的事實。然而,一個許可的推論允許但不需要陪審團推導出一個特定的結論);Sewell v. United States(一個假定和一個推論為不相同的事情,一個假定為法律所要求事實的審判者作成之推導,而推論為根據他本身之結論,由審判者可能或不可能作出之推導;一個假定是具有強制性的;一個推論是可許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