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8) |
DEEP & FAR |
專利之再審查做為訴訟之替代方案(二) |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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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兩造間之再審查大約96%的請求會被命令進行再審查。在大多數之兩造間的再審
查程序,在第一次的審查通知中再審查中的所有請求項最初會被核駁。且在兩造間之程
序中,該專利擁有者不被允許面詢該審查員。因此,相較於單方面之程序,就必須達成
請求項修改以克服未決定的最終駁回之協商的型式而言,少有機會。假如經兩造間之再
審查,而一件專利存活,該第三方請求者在一件共同待審的訴訟中基於在該再審查程序
中可能已被提出的習知技藝,如欲提出無效議題,可能被禁反言。在兩造間之再審查程
序結束後,此典型地不會妨礙基於最近被發現習知技藝之無效主張。
一位請求者應有一個清楚的目標,而且應係完全瞭解提出一件再審查請求的後果。 一旦申請,該請求不能被撤回以作為與該專利所有者和解的一部分。再者,一個第三方 的請求者在決定是否選擇兩造間或單方面之再審查應該是要小心的。然而因為該第三方 請求者能夠參與,兩造間之再審查有其優點,然其不利益為該請求者不能被允許在一個 共同待審或隨後的民事訴訟中,得基於可能在該再審查程序中,可能已被提出之專利及 出版的刊物主張無效。因為於再審查中特定的證據能被主張並且其它能被保留到訴訟 中,單方面之再審查具有此優點。假如單方面之再審查正被請求,那麼要限制對習知技 藝之特定部分的再審查請求可能是值得的,並且得保留其它的習知技藝供審判。(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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