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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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著作權對產品設計的保護 |
薛家鳳 資深專利工程師 • 淡江大學機械系 •
紐約州立大學機械工程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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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複雜的市場,消費者在選擇產品方面,不僅基於它們的功能,也在於它們的設計。其結果是,一個產品的設計對企業的擴大市場占有率變得越來越重要。此外,許多企業競相生產藝術且功能上更加豔麗的產品。 以註冊外觀設計權利來保護這類的產品設計是最強勢的方式。然而,如果在提申請之前已經失去了設計的新穎性,是不可能的獲得權利的(儘管訂有6個月的寬限期),而且權利的有效期限只有由申請起算20年。 相反的,註作權並不需要任何步驟以得到保護,而且著作權在它的創造者去世後仍存在50年。 (一件企業的作品,出版後50年;電影,出版後70年)所以,在從某種意義上說,註作權似乎是一項比註冊的外觀設計權更強大的權利。 但是,著作權可以替代註冊外觀設計權利以保護產品設計的一種手段嗎?。 受著作權保護下的主體 根據“ 著作權法”第2條-(1)-(i),該法案所保護的一件“作品”是被定義為“以一個創造性的方式表達思維或情感,並且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音樂領域的製作”。在此定義之下,該法案既並不排除產品設計,也不需要高水準的藝術性。 一些法庭裁決 儘管有該定義,法院已嚴格限制使用“著作權法”來保護產品的設計,因為這樣的設計應該由設計法案保護,如在下面的實施例中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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