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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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法的修訂(一) by Suzuye
& Suzuy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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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用於部分修訂日本專利法的法案在 1.
申請程序 (1)缺乏新穎性的例外 缺乏新穎性的範圍將被延伸到涵蓋由於具有獲得專利之權利的個人之行為而失去其新穎性的發明(法條30)。 (2)對於申請人與專利所有權人的補救措施 (i)當有正當理由而未在一到期日(含)之前提呈一外國語申請案的翻譯或一外國語專利申請的翻譯,該申請人可獲准在該到期日之後的一定期間內提呈該翻譯(法條36-2與184-4)。 (ii)當有正當理由而未在一到期日(含)之前支付一年費與附加費用的延遲付款,該專利所有權人可獲准在該到期日之後的一定期間內支付(法條112-2)。(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