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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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人的誓言或宣示書 以受讓人、其他非發明人或少於所有發明人作為申請人之申請 |
黃郁靜
專利二組副主任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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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短格式宣誓書若與ADS一起提呈,必須載明:(i)申請案之申請是由發明人或受發 明人授權而提出(ii)該發明是由發明人原始完成,以及(iii)發明人認知 “在宣誓書中作出的 任何有意的不實聲明,按照35U.S.C.1001可受到罰款或科或併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懲罰”。若宣誓書不與ADS一起提呈,發明人的姓名和地址的完整細節也必須載明於長 格式的宣誓書以及短格式上的其他聲明。[1.76]發明人相信他/她是 “第一”發明人的聲明 被取消。不再需要提供發明人的國籍。若已提出ADS,共同發明人的每份宣誓書不需要 提到所有發明人,每位發明人可簽署獨立的宣誓書。[1.63]長格式的宣誓書(沒有ADS)只 在沒有主張國外優先權、沒有主張國內優先權以及沒有非發明人之申請人時是合適的。 若ADS未提呈且有共同發明人,具名所有發明的長格式宣誓書必須如同過去一樣由每位 共同發明人簽名。若ADS與宣誓書之間有衝突或不一致,以ADS為準。[1.41][注意:除 非個人已審視及了解申請之內容,包括請求項,並且知道對於PTO揭露所有已知於該個 人在可專利性上重要的資訊的義務,該個人(包括非發明人之申請人)不可簽署宣誓書或替 代聲明。─1.63(c); 1.64(c)] 4. 宣誓書所需的聲明可包括於由發明人簽署的合併讓渡書/宣誓書中,該讓渡書必 須被登錄。若使用這種合併的讓渡書/宣誓書,必須在申請案中以發明人宣誓書與讓渡書 登錄請求分開的方式呈送一份合併的讓渡書/宣誓書副本。[1.63(e)(1)] PTO建議讓渡書或 其他所有人權益的登錄是在支付領證費之前。[1.46(b)(1)][注意:通常申請人在簽署後三 個月內應即時登錄讓渡書,以避免不預先通知而喪失善意以對抗後續購買者─ 35U.S.C.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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