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8)

DEEP & FAR

 

 

美國最高法院簡要說明 
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 DBA 
Mayo Medical Laboratories, et al. 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

 

吳怡珊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移交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No. 10-1150.  2011年12月7日答辯   2012年3月20日判決

雖然根據美國專利法第101條的規定,“自然法則、自然現象以及抽象概念”並非可專利的標的,Diamond v. Diehr, 450 U.S. 175, 185, “自然法則的申請案…對於已知結構或方法可能[值得]專利保護”id., 於187。但是要將不可專利的自然法則轉化為法律上專利適格的申請案,一個專利必須不僅僅只是主張自然法則,而是增加用語“應用它”。例如,參考GOTTSCHALK v. BENSON, 409 U.S. 63, 71-72。必須將其可及之範圍限制至法律的特定、具進步性的申請案。

被告,即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 Prometheus) 為系爭兩個專利之獨家專屬被授權人,前述專利是關於硫嘌呤藥物用來治療自體免疫疾病的用途。當攝取該藥物時,身體代謝該藥物,並在血液中產生代謝物。由於病患不一致地代謝這些藥物,醫生發現很難決定一個特定病患的劑量是否太高(其會冒著有害副作用的風險)或太低(可能會沒有藥效)。此處專利請求保護具體化研究人員所發現的方法,所述方法精確地識別出代謝物的量及可能的傷害或無效之間的相互關係。每一個請求項描述(1)一個“投藥”步驟─指示醫生將該藥物投予其病患;(2)一個“決定”步驟─告訴醫生去測量病患血液中所產生的代謝物量;以及(3)一個“其中”步驟─描述代謝物濃度,高於該代謝物濃度可能會有有害副作用,而低於該代謝物濃度則該藥物劑量可能會無效果,以及知會醫生高於或低於這些門檻值的代謝物濃度“指示(分別地)減少或增加該藥物劑量的需要”。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