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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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及商標局根據Leahy-Smith 美國發明法案提出了新的程序規則 Jeremy A. Cubert和Nicholas H.
Jackson 撰稿 (續) |
劉偉德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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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時程 一個衍生程序可由任何專利申請人(聲請人),於在所主張之衍生的發明之早申請案之請求項被首先公開之後,一年之內的日期,任何專利申請人(聲請人)可在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PTAB)提出一個衍生程序,先提出衍生的發明相同或基本上相同的。然而,除非聲請人的請求項是被允許的,局長才會去啟動一個衍生程序。 iii. 聲請要求:通聯和缺少授權 除了滿足衍生程序的聲請的時程要件之外,聲請人必須表明至少一個請求項是相同或基本相同於被告所請求的發明,而該發明在前述的規則下,不具有可專利的區別性。證明衍生要求釋明本發明是(1)聲請人對被告通聯,以及(2)該較早申請案的申請缺少了該聲請人的授權。 聲請人必須指明他所尋求衍生程序的專利案或申請案,並釋明該請求發明衍生自前述聲請人的申請案中的某一發明人,卻缺少了前述聲請人的授權。衍生之支持來自“實質證據包括:至少一個論述衍生發明之通聯和缺少授權的宣誓書。通聯之釋明必須被佐證。” 透過結合仲裁可以決定衍生情況,然而,PTO不受關於可專利性議題仲裁的約束。PTAB可以依其裁量拒絕啟動共同擁有專利以及專利申請案間的衍生程序。 B領證後複審 背景 在35 USC§321以及其後條文中,除了專利權人以外之人可在某一專利獲得許可的當下,針對其中一或多項請求項聲請複審,而稱之為領證後複審。如果被挑戰之請求項是不可專利屬於“更可能是”的情況,抑或如果該聲請產生了“新的或未解決的法律問題"時,這種複審可被許可。領證後複審可以基於35 USC§101、102、103或112的條文,但不包括最佳模式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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