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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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的審查與監察人 對審查員報告之衡量 |
陳怡岑
專利工程師 •
中原大學化學系 •
淡江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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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在第137條下決定一聲請時: i. 在Chemtura企業與印度聯盟案,及日本鋼鐵企業與印度聯盟案由德里高等法院作成之判決應強制地被考量; ii. 監察人應銘記於心申請人對普遍民眾尋求一獨佔,且在該法案之體制下,應勤勉進行該申請案; iii.「在不損害任何人的利益」一語應給予適當的考慮; iv. 一般陳述像是「申請人不能準時提交該訊息」而沒有輔以佐證的話,不應被接受。 o. 監察人應在第137條下,藉著記錄於實體文案中之發言次序及電子文件中「備註」區域來處理每一聲願。 監察人及審查員皆應銘記於心,為了品質之目的,審查員報告與監察人之決定是可由專利、設計及商標管理總局所任命的品質稽查員所稽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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