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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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使用商標及/或意圖使用商標的 申請案審查 |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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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期) [案例2]可接受的案例 因為一個類別的編碼數在七個以內,即使屬於相同編碼之許多商品被指定,此案例將不會被發佈因缺乏意圖使用商標的核駁預告。
[案例3]可接受的案例 因為各類別的編碼數在七個以內,即使許多類別被指定在一個申請案,此案例將不會被發佈因缺乏意圖使用商標的核駁預告。
(2)關於零售服務 (i)當一個人(自然人)已指定的服務落入「對於在各領域的服裝、食品與飲料、生活製品、及聚集所有商品的各種商品的零售服務或批發服務」(以下稱為「一般零售服務」)的範疇。 (ii)一個法人已指定的服務落入一般零售服務的範疇,且如果調查是否商標將「使用在有關從屬於其事業的商品及/或服務」,會發現申請人沒有經營一般零售服務。 (iii)兩個以上彼此不近似的零售服務被指定。特別是以下標準化了:若申請人指定兩個以上關於零售服務的編碼,審查官將發佈核駁預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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