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8)

DEEP & FAR

 

 

 

關於使用商標及/或意圖使用商標的

申請案審查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續上期)

[案例2]可接受的案例

因為一個類別的編碼數在七個以內,即使屬於相同編碼之許多商品被指定,此案例將不會被發佈因缺乏意圖使用商標的核駁預告。

 

指定類別

指定商品(編碼)

類別30

紅茶;日本綠茶(29A01)

5個編碼

 
咖啡;可可(29B01)

冰;桌上冰(29D01)

冰淇淋;冰棒;餅乾(30A01)

芥末粉;咖哩粉(31B01)

 

 

[案例3]可接受的案例

因為各類別的編碼數在七個以內,即使許多類別被指定在一個申請案,此案例將不會被發佈因缺乏意圖使用商標的核駁預告。

 

 

指定類別

指定商品(編碼)

類別18

拴繩;拴帶(19B33)

3個編碼

 
皮肩帶(21C01)

雨傘(22B01)

類別30

紅茶;日本綠茶(29A01)

5個編碼

 
咖啡;可可(29B01)

冰;桌上冰(29D01)

冰淇淋;冰棒;餅乾(30A01)

芥末粉;咖哩粉(31B01)

 

(2)關於零售服務

(i)當一個人(自然人)已指定的服務落入「對於在各領域的服裝、食品與飲料、生活製品、及聚集所有商品的各種商品的零售服務或批發服務」(以下稱為「一般零售服務」)的範疇。

(ii)一個法人已指定的服務落入一般零售服務的範疇,且如果調查是否商標將「使用在有關從屬於其事業的商品及/或服務」,會發現申請人沒有經營一般零售服務。

(iii)兩個以上彼此不近似的零售服務被指定。特別是以下標準化了:若申請人指定兩個以上關於零售服務的編碼,審查官將發佈核駁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