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8)

DEEP & FAR

 

 

專利訴訟的跨界禁令
(cross-border injunction)
再次發生?(之二)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在一件最近的判決(海牙地方法院,2010年12月22日,Solvay v. Honeywell案)中,來自荷蘭及比利時的三家不同的漢威(Honeywell)公司因交易同一個產品而在幾個歐洲國家被告侵害一項歐洲專利。法院宣布有權基於議會條例EC 44/2001(locus defendi)第2條對荷蘭Honeywell公司的事宜(亦爲跨境)作出判决。該法院亦做出結論:如果該法院針對比利時Honewell公司被告並非管轄法院的話,該案件就必須轉給管轄的比利時法院,而冒不同的判决結果的風險。如果這樣的局面可導致議會條例(例如第27(3)條)所規定的相互矛盾的判决,那就是問題了。

爲了解决此問題,荷蘭法院現在已經將以下問題請求歐洲法院作進一步的解釋:

1)如本案,來自不同國家的兩個或更多被告就相同産品被控侵害歐洲專利的本國部分,和在另一國家就相同產品仍有效的情况下,是否有議會條例第6(1)條規定的相互矛盾判决的危險?

此外,該法院藉提及第二個問題,來處理初步程序中的跨界禁令的問題:

2)如果被告質疑該專利的有效性,鑑於在初步程序中未就有效性作出明確的決定,議會條例第22(4)條(其說明了在智慧財產權有效性的案件中,只有內國法官具有法定資格)適用於初步的侵權程序嗎?

跨界禁令的議題似乎仍未結束。同時,不再等待歐洲法院在上述案件中作出判决,且接著海牙上訴法院(2011年7月15日,Yellow Pages v Yell),荷蘭法院也基於三星(Samsung)對蘋果(Apple)歐洲專利的侵權案發出了跨界禁令(海牙地方法院,2011年8月24日,Apple v Samsung案)。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