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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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十九)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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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必須採取普通常識作法。如果在公司的或機構內法律顧問的一致意見為訴訟是很可能的,則也很可能的是所述公司應該開始辨識和保留相關的資訊。請看Zubulake v. UBS Warburg LLC, 在辨識一觸發事件中,準則應該考量至少下列因素。(請看Sedona Conference Commentary on Legal
Holds, The Trigger & The Process, Public Cmt Ver., at 9 (August 2007),其係可能與你所考慮的“什麼構成一觸發事件”有關的因素的廣泛列表)。 ● 在過去,這特殊種類的威脅已經具體化成為真實的訴訟嗎? ● 所述威脅是來自可信來源嗎?含糊籠統的謠言或不明確的威脅沒有觸發你保留資料的義務。所述威脅必須是基於來自可信來源的可信事實。它也必須有可信法律基礎。 ● 潛在訴訟是小的爭端嗎?其中訴訟的風險是較小的;或者是大的爭端嗎?其中訴訟的商業或財政風險可以是實質的。如果是前者,則觸發點可能比如果是後者而發生在一較晚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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