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8)

DEEP & FAR

 

 

 
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十九)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公司必須採取普通常識作法。如果在公司的或機構內法律顧問的一致意見為訴訟是很可能的,則也很可能的是所述公司應該開始辨識和保留相關的資訊。請看Zubulake v. UBS Warburg LLC, 220 F.R.D. 212, 216-17 (S.D.N.Y. 2003)。為了避免處在懲罰聲請的錯誤端上,絕對重要的是你的客戶一致地實現施待使用之統一的公司準則來被決定保留義務是否已經遵守。一旦做出兩者中任一方式的決定,它必須用書面被記憶下來,包括任何內部調查和決定的理由。

在辨識一觸發事件中,準則應該考量至少下列因素。(請看Sedona Conference Commentary on Legal Holds, The Trigger & The Process, Public Cmt Ver., at 9 (August 2007),其係可能與你所考慮的“什麼構成一觸發事件”有關的因素的廣泛列表)。

● 在過去,這特殊種類的威脅已經具體化成為真實的訴訟嗎?

● 所述威脅是來自可信來源嗎?含糊籠統的謠言或不明確的威脅沒有觸發你保留資料的義務。所述威脅必須是基於來自可信來源的可信事實。它也必須有可信法律基礎。

● 潛在訴訟是小的爭端嗎?其中訴訟的風險是較小的;或者是大的爭端嗎?其中訴訟的商業或財政風險可以是實質的。如果是前者,則觸發點可能比如果是後者而發生在一較晚點。